GB 5306-1985
ID: |
A08D91E0C40A4842B43767C70164BBFE |
文件大小(MB): |
0.12 |
页数: |
3 |
文件格式: |
|
日期: |
2008-1-15 |
购买: |
文本摘录(文本识别可能有误,但文件阅览显示及打印正常,pdf文件可进行文字搜索定位):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,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 管理规则,UDC 331.823,GB 5306—85,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examing the safety technique on the woricmen working on particular posts,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、考核和管理,实现安全生产,提高经济效益,特制订本 标准,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一切企、事业单位和个人,1基本定义,1.1,特种作业,对操作者本人,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,称特种作业,1.2,特种作业人员,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,称特种作业人员,2特种作业范围,2.1,电工作业;,2.2,锅炉司炉;,2.3,压力容器操作;,2.4,起重机械作业;,2.5,爆破作业;,2.6,金属焊接(气割)作业;,2.7,煤矿井下瓦斯检验;,2.8,机动车辆驾驶;,2.9,机动船舶驾驶、轮机操作;,2.10,建筑登高架设作业;,2.11,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,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,3.1,年满十八周岁以上,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,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,3.2,工作认真负责,身体健康,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,3.3,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、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,4培训,4.1,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,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,4.2,培训方法:,4.2.1,企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;,4.2.2,企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;,国家标准局1985 -08 - 16发布,1986 -03 -01 实施,GB 5306—85,4.2.3,考核、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,4.3,培训的时间和内容,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而定,4.4,专业(技工)学校的毕业生,已按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、考 核的,可不再进行培训I,5考核和发证,5.1,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,必须进行考核。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,方准独立作业,5.2,考核的内容,由发证部门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,5.3,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。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。考核不 合格者,可进行补考;补考仍不合格者,须重新培训,5.4,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、发证工作,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:,5.4.1,锅炉司炉、压力容器操作、电工、起重机械、金属焊接(气割)、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 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,由地、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,5.4.2,爆破作业人员,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,5.4.3,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,由煤炭部门考核发证,5.4.4,铁路机车驾驶人员,由铁路部门考核发证,5.4.5,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,由公安、交通和农机管 理部门,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,5.4.6,机动船舶驾驶、轮机操作人员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》和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船舶驾驶员考试规则》考核发证,5.4.7,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,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,5.4.8,其他特种作业人员,由各主管部或省、市企、事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,5.5,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,由发证部门的最高主管机关规定统一式样,6复审,6.1,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,必须定期进行复审,6.2,复审期限,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、轮机操作人员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,其他特 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,6.3,复审内容:,6.3.1,复试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;,6.3.2,进行体格检查;,6.3.3,对事故责任者检查,6.4,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,6.5,复审不合格者,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,仍不合格者,收缴操作证。凡未经复审者,不 得继续独立作业,6.6,在两个复审期内,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,经所在单位审查,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, 可以免试,但不得连续免试,6.7,每次复审情况,负责复审的部门(单位)要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,7工作变迁,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。移地工作时,经所到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意,可继续从事原作 业,2,GB 5306—85,8奖惩,依据国务院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和有关规定,对特种作业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,8.1,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,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,并记入操作证,8.2,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,企业安全机构和有关安全部门,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,有权扣证一 至十二个月,并记入操作证,对情节严重者,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,所在单位(有关部门)也可给 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,附加说明:,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,本标准由山东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、青岛市劳动局起草,本标准起草人沈文正、韩万才、冷延福、解永清,3……
……